专业办理宠物医院诊疗许可证
天津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具体达到下列要求
1、《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