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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成语不规范使用

区域:
天津 > 河西 > 下瓦房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恒华大厦2-1202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成语引起的“其他不良影响”该如何界定?有怎样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对于其中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跟“其他不良影响”是该如何界定呢?
一起看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案例中,就有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中不规范使用成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驳回的,以及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驳回。
案例:申请人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搓澡巾、纺织织物、被子、床单(纺织品)、纺织纤维织物、毛巾被、纺织品手帕”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是申请商标易于区分,且有英文加以说明,与成语“心满意足”区别较大,不易误导公众对成语使用的认知,未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商标局已初步审定有该商标其他类别的商品,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7类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其中“足”易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由 “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构成,其中“心满意竹”在文字构成上与规范成语“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本委不予采纳。
  综上,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可仅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故应从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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