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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区专业工业提升门电动滑升门厂家

区域:
天津 > 塘沽 > 解放路街
来源:
商家
供求:
求购
类别:
门窗
价格:
200 元
企业:
天津津茂电动门有限公司 企业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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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门门板采用0.4厚度彩钢板 ,内填充42m3聚氨酯发泡,门板具有隔热、隔音、保温等优点,还可以添加阻燃剂 。
五金配件(导轨及五金件):采用2.5 mm厚热镀锌钢板加工成型并经喷塑、高温烘烤等工艺精心制作,增加了防腐性、耐用性和美观性。导轨安装中两边衬有付板,增加强度和美观度。
电机:工业门专用电机,供电220V-380V,功率375W~550W,配手动离合器,停电或紧急情况下可手动操作。提升速度为10cm/s~25cm/s。
控制方式:采用无线电遥控操作或控制箱按钮操作,可使门体定 位;也可采用光电或地磁控制开启关闭 。
津茂门业生产提供优质的提升门,分节式滑升门,快速卷门,工业滑升门,工业提升门,电动平移门,快速提升门,柔性大门,电动卷帘门,装卸平台,门封门罩等系列产品设计、生产、制作、安装、维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工业门生产企业。
因此,为了提升门的使用寿命,对工业门的有效保养和维修,专家提醒您:不仅要具有保养的专业知识,且要求对装置,机器的构造设计施工也具备充分的知识与技术。
津茂门业是华东地区的一家国内具品牌影响力的工业门生产企业之一,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质量管理控制经验,产品技术团队和可靠的售后安装,优越的产品质量和品牌服务提升到有利的保证。

公司聚餐女子醉酒死亡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19年11月14日 04:23 来源:华西都市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公司聚餐女子醉酒死亡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跨年聚餐本是一件喜庆事,而就在去年,四川邛崃一女子在公司组织的元旦饭局上醉酒后死亡。
  事发后,其家属将当日组织聚餐的公司、就餐店家、同桌就餐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百万。13日,华西都市报、封面从邛崃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该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案情
  女子醉酒死亡
  家人向多方索赔百万
  2018年后一天,邛崃某医美公司组织其全体员工在某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约有40人出席就餐。约23时,聚餐结束,医美公司员工周某处于醉酒状态,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将周某护送到其家中。谁料,第二天上午9时许,其前夫到房间照看周某时,发现她已无呼吸。前夫立即将其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周某于2019年1月1日9时50分被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宣告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急性酒精中毒,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1月下旬,死者父亲、母亲、儿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上列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
  审理
  死或与酒有关
  公司应担责死者负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周某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与其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潜在的危害性。周某一旦选择饮酒,应当量力而为,适可而止。而周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故周某对自身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介绍,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医美公司在已意识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导致其发生人身损害危险时,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中,而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因此,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其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对就餐者的饮酒行为而言,没有证据表明火锅店对周某的饮酒行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判决
  公司承担20%责任
  给付原告赔偿款13万余元
  法院审理确认,此次损害对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9321.50元。法院对周某的不幸离世感到遗憾,对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担。
  鉴于医美公司之前已经给付给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医美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赔偿款13万余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戴竺芯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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