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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刑拘14天究竟为何_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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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上的一件离奇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讨论,讨论多的就是“见义勇为后反被拘”究竟是什么事件呢?就此小编来给大家讲述一下这起案件:家住福建福州的男子赵宇,在家中陪伴怀孕的妻子,听到l楼下传来邻居喊救命的呼叫声,随即下楼了解情况,看见施暴者李某对邻居进行人身侵害,期间,赵宇试图进行阻止,遂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据赵宇描述,自己抽身时不小心踩在了对方肚子上,导致其“肠子破裂”。经鉴定,赵宇踹伤对方至二级伤残。事后,李某称赵宇对他实施故意伤害。2018年12月29日,赵宇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是在1月4日,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事并未就此结束,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赵宇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赵宇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不过,到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就发布通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这起事件引起的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呢?就此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情况,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这十种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1、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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