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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理测绘资质需要条件以及办理需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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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一)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三)《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二、法定时限

(一)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单位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决定。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三)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文件,新审批乙级测绘资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审批决定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下发《测绘资质证书》。

四、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七、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规定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二)仪器设备购;

(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五)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营业执照;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八)劳动合同;

(九)社保证明;

(十)学历证书;

(十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其它资料。

八、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新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政策和规定要求,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准备申报资料,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上传资料,资质申请全程网办。
(二)市主管部门在系统内接到申请后,对照中、省法律政策和规定要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市主管部门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

1.需要补正材料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统一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完善后重新报送。

2.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即日起视为受理。

3.市主管部门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决定。

4.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如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市主管部门将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联合申请单位注册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人员共同进行实地核查。

(四)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市主管部门将拟批准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在进行公示。

(五)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主管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经核查有问题的,做出处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市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制作各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发《测绘资质证书》后,市自然资源局将通知申请单位注册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派员领取证书。 SSJTQYFWYXGSDYP或者CHZZBLDYPSS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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