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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一家浙江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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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组织如何做年检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时间。然而,作为新成立的民非组织,很多人对年检制度的了解不深,以至于有“无知无畏”之感。其实,年检工作不仅是对民非组织的一种监督机制,更是对民非组织自身发展、活动等方面的一种监督机制。只有通过了年检,才能为民非组织提供一个合法、公平公正、有序发展的空间,也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可与尊重。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及开展临时活动等情况;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资产状况等情况;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7.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情况,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以上事项如有变更的,应于变更前办理相应手续。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由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作出说明或补充。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年检的审查形式

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是否正常开展活动,执行任务、履行职责是否合格等进行检查。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对自身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初审后,将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报送登记机关审查。

三、年检注意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日前,将年检材料原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和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基金会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4.年检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和“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组织和人员限期整改。 5.凡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6.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特殊原因连续3年未参加年检的,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吸收新会员或者降低等级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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