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标准是什么
一、侵权认定
1、因为的经济价值更高,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也有所扩展:
我国法律对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2、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搜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
由于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但是有些企业未及时进行注册,导致被抢注,侵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2)以作为企业名称。
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有些企业为提高知名度,会用他人的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3)以作为域名。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二、侵权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其他损害”这一弹性条款做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当然也适用于注册的。但是由于与普通商标相比,还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其经济价值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侵犯权的现象也更突出,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更多样。
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明确规定的以上种类外,还存在着其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由于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公众会认为基于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由于对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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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的经济价值更高,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也有所扩展:
我国法律对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2、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搜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
由于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但是有些企业未及时进行注册,导致被抢注,侵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2)以作为企业名称。
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有些企业为提高知名度,会用他人的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3)以作为域名。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二、侵权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其他损害”这一弹性条款做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当然也适用于注册的。但是由于与普通商标相比,还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其经济价值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侵犯权的现象也更突出,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更多样。
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明确规定的以上种类外,还存在着其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由于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公众会认为基于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由于对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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