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证书复审在哪里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名培训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A-510 王老师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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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名培训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A-510 王老师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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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名培训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A-510 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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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名培训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A-510 王老师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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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名培训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A-510 王老师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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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名培训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A-510 王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