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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的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补充规定,本文将其归纳解读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不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里体现了一个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要分别核算的原则。
  企业清算后有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若干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后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亏损不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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