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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通辽 > 科尔沁左翼后旗
类别:
评估
地址:
通辽
企业:
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企业已认证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履 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等,资产 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委托合同或者重新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 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 变更。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终止履行及解除
由于人为或客观原因,可能会导致终止履行、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形。
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资产评估业 务,资产评估法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赋予了资产评估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可以 拒绝履行或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权利。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洽商、签订资 产评估委托合同时依法要求体现相关约定。包括:
1-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 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 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还存在非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原因,导致资产评估委托 合同提前解除的其他情形:
1.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因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 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资产评估机构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 合同。
对上述因法定情由终止履行和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形以及其他非资产评 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原因导致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资产评估机 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在洽商、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 与委托人约定:相关法定或特定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终止履行、解除的情形发生 时,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 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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