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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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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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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贤北街
  本案例由“太原张富强律师”提供同事一月拿几千元,自己却仅拿几百元。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劳动部门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后,朱先生所在单位将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7月1日,从鹤壁市山城法院了解到,法院终作出朱先生所在单位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的判决。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工不同酬现状将会有望改变,新劳动合同法将会让临时工有尊严地拿到劳动报酬。
  1994年12月,朱先生参军入伍。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鹤壁山城区某公司上班。单位并未给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
  “干同样的活,别人一月能拿几千元工资,自己仅能拿到几百元钱。”这让朱先生很苦恼。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面对高昂的物价,朱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单位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低工资标准。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遂将朱及其下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2000年7月,被告朱与被告下属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朱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院终判决,朱先生的单位为朱先生补发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0551元;并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单位钻空子,让同工同酬成“法律白条”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针对这一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依据的仅仅是一个司法精神,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现实中,像朱先生这样的“临时工”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让“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法官在裁决类似案件时,一般会尽可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但由于没法律依据,法官往往显得底气不足。而7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张富强律师电话:400-8989-114转1668 张富强律师网站: http://www.zhangfuqiangl*** 张富强律师介绍: http://ty.1***/falvzixun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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