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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政法干警民法考点预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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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得民法者得天下,这句话足以说明民法在政法干警笔试成绩中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今天带着大家梳理一下民法中有关继承法的考点: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1、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第二,立遗嘱人死亡;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继承的特征: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第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第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第四,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3、遗嘱继承的形式:
,公证遗嘱。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并且公证遗嘱的效力高。
第二,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四,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五,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进行表述,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3、法定继承原则: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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