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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难吗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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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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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座
  众所周知,如今离婚并不那么容易,牵扯的地方很多,就拿常见的财产纠纷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过多,如到了离婚的时候,一方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如何防止另一方转移财产?今武汉律所小编整理离婚财产保全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防止发生财产损失方面。

  诉讼纠纷的财产只有在有损坏、消失等危险的情况下,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隐瞒、转移、出售财产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有争议的财产。

  保全财产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为限。对与案件有关的、由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也不进行保全。被告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法院。

  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前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原告可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不动产保全。

  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扣押有关财产凭证,并向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通报,要求该财产不能转移;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财产。

  6.法院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请求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恶意转移、隐瞒、浪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引起儿童抚养危机、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情况紧急时,另一方当事人必须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根据其申请或职务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2)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还对诉讼财产的保全作了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合理的保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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