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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房产分割是如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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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往往会选择以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婚姻,二者就财物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诉讼离婚就成了选择。相对动产分割,不动产的分割就显得比较复杂了,毕竟房屋不可一分为二。

  一、诉讼离婚后,房产分割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二)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此时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

  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补偿原则。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既没有认定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规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是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规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说明法院对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房产的归属。

  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条仅仅规定了补偿坚持的原则标准:根据财产状况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没有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时,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六)婚前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时还未取得房产证

  此种情况因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拒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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