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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机构
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2、有限责任公司: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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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2、有限责任公司: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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