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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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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娜(化名)和范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申请”,申请中写明因范磊长期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娜就此提出离婚,并要求范磊支付精神抚慰金。后来因为双方关系趋于缓和,就未到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范磊和第三者联系不断,张娜无法忍受,终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且,以当初签订的离婚申请,向范磊主张赔偿精神抚慰赔偿金。

  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不属于合法有效证据,且范磊与第三人的不正当关系未达到婚姻法中法定的损害赔偿条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要点是能否以“离婚申请”为依据向被告(范磊)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赔偿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离婚申请书,未将其采纳为证据。首先,“离婚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协议离婚,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申请自动失效。其次,离婚审理法院未认定“离婚申请”属于合法有效证据,在离婚判决中,依法分割了共同财产,且未采纳“离婚申请”的协议条款。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在离婚时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尚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条件。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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