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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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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A3写字楼2509室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俗称“两头在外”的银行业务。所谓非居民,是指境外(含台、港、澳)的个人、公司(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离岸业务经营币种限于可白由兑换的货币。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转移。

1989年6月,招商银行在全国率先试办离岸银行业务,规模大时曾达到12亿美元。该行至今仍设有独立的离岸业务部尔后,深圳发展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的深41,分行获准相继开办离岸金融业务。

当时希望以毗连香港的优势将深圳建成全国性的离岸金融中心,客户90%以上在香港,主要是境外中资机构及在大陆投资的外商企业境外股东,业务则以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为主。

为规范该项业务的发展,1997年,国家管理局出台了《离岸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国家管理局出台了相应的细则——《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1998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政策变化的影响,加上内部经营管理的问题,离岸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升幅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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