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办代理记账:税务挂号的期限
武汉代办代理记账:税务挂号的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使命产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打点税务挂号,照实填写税务挂号表,并遵守税务机关的请求供给有关证件、材料。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出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打点税务挂号手续。
3、扣缴使命人应当自扣缴使命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打点扣缴税款挂号,领取扣缴税款挂号证件;税务机关对已打点税务挂号的扣缴使命人,可以只在其税务挂号证件上挂号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挂号证件。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打点机关裁撤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裁撤挂号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裁撤或者被裁撤挂号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纳税人在打点挂号税务挂号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挂号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纳税人因居处、经营地址变换,触及转变税务挂号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打点变换或者挂号挂号前或者居处、经营地址变换前,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打点税务挂号。
6、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产生转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变换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变换税务挂号;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产生转变,不需要到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变换挂号的,应当自觉生转变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变换税务挂号。
7、纳税人产生终结、破产、裁撤以及其他景象形象形象,依法终止纳税使命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挂号挂号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遵守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注册挂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核准或者宣了却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使命产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打点税务挂号,照实填写税务挂号表,并遵守税务机关的请求供给有关证件、材料。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出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打点税务挂号手续。
3、扣缴使命人应当自扣缴使命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打点扣缴税款挂号,领取扣缴税款挂号证件;税务机关对已打点税务挂号的扣缴使命人,可以只在其税务挂号证件上挂号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挂号证件。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打点机关裁撤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裁撤挂号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裁撤或者被裁撤挂号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纳税人在打点挂号税务挂号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挂号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纳税人因居处、经营地址变换,触及转变税务挂号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打点变换或者挂号挂号前或者居处、经营地址变换前,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打点税务挂号。
6、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产生转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变换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变换税务挂号;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产生转变,不需要到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变换挂号的,应当自觉生转变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变换税务挂号。
7、纳税人产生终结、破产、裁撤以及其他景象形象形象,依法终止纳税使命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挂号挂号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遵守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打点注册挂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核准或者宣了却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打点挂号税务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