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时代谈特色小镇为特而特容易引发骗子利用
作为新型城镇化的创新尝试,特色小镇的提出已有多年,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上也是如火如荼,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典型。同时,一些负面案例也陆续出现,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前述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负责人提到的是一类,不妨称之为“挂羊头卖狗肉”型。另一种是“迎风凌空飘舞”型,在一些人眼里,特色小镇是风潮,不跟一跟似乎是不行的,于是为特而特,或照搬其他地方的经验,或凭空制造文化、生态概念,甚至成了变相开发房地产。如果说前一种的大特点是名不副实的话,那么后一种是有形无神,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禀赋和文化内涵,也就失去了生长活力。归结起来,这些都反映了当地主政者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心态,既谈不上对就业、城乡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作出贡献,还有可能因盲目投入引发债务风险。
四部委《意见》提出:“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直白又耐人寻味。建设特色小镇,需要方方面面的投入,但行动之前重要的是正本清源,准确把握其内涵。《意见》指出,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假如要用一个公式来表达的话,我想应该是“特色小镇=核心产业+完善配套”。以产业为核心,实际上又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是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这是发展的基础;其次是将产业做大做强,就像经营一家企业,当把产业(产品)做得足够好,形成竞争力,自然就有了特色。对完善配套的强调,是基于特色小镇终归是“镇”,代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起码也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产业与生活、生态协调,促进产城人文融合;二是制度机制的配套,为发展提供软实力支撑。
建设特色小镇,必须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除了上面提到的产业规划、城镇发展规律,还有很重要的一条是市场规律。《意见》要求,各地区要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说到底就是要厘清并严守政府与市场的行动边界,地方政府要善于运用市场手段,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要强化在发展规划、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能过度干预。此外,上级部门还要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当地的特色小镇建设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避免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概言之,特色小镇不应该单纯被理解为是一个“政策风口”,而是要看到它是我国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推进到一个阶段的必然要求,无论是把产业、生态做强起来,还是把文化、内涵凸显出来,关键是顺势而为、因势利导,而不是“拍脑袋”。
四部委《意见》提出:“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直白又耐人寻味。建设特色小镇,需要方方面面的投入,但行动之前重要的是正本清源,准确把握其内涵。《意见》指出,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假如要用一个公式来表达的话,我想应该是“特色小镇=核心产业+完善配套”。以产业为核心,实际上又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是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这是发展的基础;其次是将产业做大做强,就像经营一家企业,当把产业(产品)做得足够好,形成竞争力,自然就有了特色。对完善配套的强调,是基于特色小镇终归是“镇”,代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起码也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产业与生活、生态协调,促进产城人文融合;二是制度机制的配套,为发展提供软实力支撑。
建设特色小镇,必须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除了上面提到的产业规划、城镇发展规律,还有很重要的一条是市场规律。《意见》要求,各地区要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说到底就是要厘清并严守政府与市场的行动边界,地方政府要善于运用市场手段,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要强化在发展规划、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能过度干预。此外,上级部门还要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当地的特色小镇建设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避免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概言之,特色小镇不应该单纯被理解为是一个“政策风口”,而是要看到它是我国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推进到一个阶段的必然要求,无论是把产业、生态做强起来,还是把文化、内涵凸显出来,关键是顺势而为、因势利导,而不是“拍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