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怎么补缴社保
“ 一份合同就是一份责任,一份信任就是一份人脉,多年来我们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位,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一)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二)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四)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一)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二)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四)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