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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品油危化品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区域:
武汉 > 洪山 > 街道口
一、办理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办理流程及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可在窗口领取);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若现场检查时安办人员已查验资格证书,则不在窗口再次提交);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租赁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拟留),租赁期3年及以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拟留);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核原件,收复印件拟留),票面经营企业除外】;
7、票面经营承诺书(票面经营企业需要);
8、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9、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
10、园区或街道现场检查意见书和审查意见书{实体经营单位提供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情况表(容缺受理)及申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新设立需要)}。
11、安评报告(实体经营单位提供)
12、带有储存设施和构成重大危险源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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