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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原则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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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原则性标准

  国际税收职能实际上是国家税收功能的延伸,国际税收在全球经济中的功能不外乎三个方面:财政优先功能、税收中性和效率功能。基于这三方面的考虑,理论界公认,一旦税收竞争产生如下后果,则视为有害的税收竞争:

  ,侵蚀各国税基。财政收入优先功能决定了税收作为政府支出的来源,各国政府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保护应有的税基。在税收竞争过程中,由于一国采用较低的税率或优惠措施,使税基向低税或无税国转移,他国为了留住税源,相应降低本国税率、被动调节税收政策,从而带来世界性税基被侵犯,从而造成全球性财政功能弱化,各国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

  第二,导致税负扭曲。一主权国为挽留流动性强的资源,降低有弹性税基的税率之后,相应提高了缺乏弹性税基的税率,如降低对流动性强的资本的税负,而提高对劳动力、消费品的征税,从而造成税负的扭曲和税制的不公平,甚至对劳动力供给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阻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第四,增加征税成本。为避免税收竞争引起的税基侵蚀和不公平,一国有必要采取保护本国制度的措施,以避免受到他国的不利影响。另外,为保证合理课征,有必要建立国际信息网络,势必形成税制的复杂化,导致征税成本增大。

上述基于税收职能的原则性判断,多少具有一些抽象性。原则上的模糊会给操作上带来争议和难度。由于世界各国站在不同的立场、持有不同的价值或道德判断,加之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使正当税收竞争与有害的税收竞争之间的界限不可能像“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那样分明和简便易行。为此,对什么是有害的税收竞争需要实务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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