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高中生的兼职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商场时,发现该商场多家服装柜台暑假期间与多名在校大学生、高中毕业准备入大学的学生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在支付其劳动薪酬后,并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向商场财务人员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并要求商场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并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校大学生、高中毕业准备入学的学生在企业打工,属于兼职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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