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

点击搜索

发布

无锡滨湖区税务代理 代理记账费免费赠送2-6个月

区域:
无锡 > 滨湖 > 蠡园
类别:
代理记帐
地址:
无锡南长区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无锡言谨会计事务办理无锡公司注册,无锡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详情咨询0510-82821304。小规模一年3600 一般纳税人一年7200 
 在我公司记账,免费代办公司注册 还等什么!赶紧行动吧!! http://www.wxy***/

财税〔201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

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会计代理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

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税务代理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

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纳税咨询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

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工商代理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

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

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风景园

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

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

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

期限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查看更多无锡会计/审计/评估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245109)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