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区会计记账审计服务
境内企业派中国籍员工到境外工作,其境内、外工资均由境内企业发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附加费用扣除标准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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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公司注册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财务公司中国境内的所得。附加会计公司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财务代理的个人。 因此,中国籍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境外,其境外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适用附加费用扣除标准1300元,应当与境内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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