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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区注册一人公司跟合资公司的区别

区域:
西安 > 莲湖 > 青年路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西安莲湖区注册公司
1、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

2、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3、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方法/步骤
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容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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