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八大员换证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2〕103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培训服务质量,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全面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施工企业主体,职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1)的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按程序纳入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布,供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承诺,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二、提升职业培训效能
结合我省实际,新取证培训学时由原40学时调整为24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公共基础和专业岗位知识,学时比例不做统一要求。施工企业培训机构可采取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人员岗前培训与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相应培训时间计入学时。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开展教学培训,其中安全法规知识为必学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紧贴专业岗位要求,加强师资力量配备,规范培训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测试纪律,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三、优化职业培训方式
开展“互联网+培训”,新取证培训可采取面授、网授或面授与网授相结合(学时比例不做要求)的方式开展。构建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网络职业培训体系,建立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供省市住建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发网络技术服务平台(见附件2),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纳入全省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可选用省厅公布的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范(见附件3)录制、上传视频课件,用于网络培训。学员可在省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新取证网络培训学习。
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附件4),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学习测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培训学员可选择我省公布的培训机构,以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也可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网址为:https://zyk.e***/)完成网络继续教育。
五、加快推进电子证书换发
持原有效纸质证书的人员(查询网址为:http:// rcgz.mohurd.go***或http://www.s***:8060/edumanage/web/index.aspx),通过继续教育换发电子证书,换发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证书换发的,证书按失效处理。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和已明确专业方向施工员、质量员,按对应岗位换发电子证书。未明确专业方向的施工员、质量员,从事土建专业的可直接通过继续教育换发土建施工员、土建质量员岗位电子证书;从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由企业报地市住建主管部门分类汇总,于5月31日前报省建设教育与城建档案管理中心,由省厅上传至住建部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完成相应专业的证书换发。
原安全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员未纳入住建部公布的职业培训岗位目录,不再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原安全员可通过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试,取得安全管理“三类人员”相应证书;原监理员可通过省建设监理协会继续教育,换发《陕西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证书;原试验员、测量员可根据个人从业方向,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强化培训工作管理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机构遴选推荐、网络技术服务平台及网络视频课件审查报备等工作,积极利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培训、测试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督促培训机构按规定留存资料,确保培训学时、培训质量双落实。省厅将采取调研督导,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强化培训机构、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的双目录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投诉较多的,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培训机构要主动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印发后,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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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2〕103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培训服务质量,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全面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施工企业主体,职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1)的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按程序纳入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布,供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承诺,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二、提升职业培训效能
结合我省实际,新取证培训学时由原40学时调整为24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公共基础和专业岗位知识,学时比例不做统一要求。施工企业培训机构可采取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人员岗前培训与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相应培训时间计入学时。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开展教学培训,其中安全法规知识为必学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紧贴专业岗位要求,加强师资力量配备,规范培训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测试纪律,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三、优化职业培训方式
开展“互联网+培训”,新取证培训可采取面授、网授或面授与网授相结合(学时比例不做要求)的方式开展。构建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网络职业培训体系,建立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供省市住建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发网络技术服务平台(见附件2),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纳入全省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可选用省厅公布的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范(见附件3)录制、上传视频课件,用于网络培训。学员可在省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新取证网络培训学习。
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附件4),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学习测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培训学员可选择我省公布的培训机构,以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也可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网址为:https://zyk.e***/)完成网络继续教育。
五、加快推进电子证书换发
持原有效纸质证书的人员(查询网址为:http:// rcgz.mohurd.go***或http://www.s***:8060/edumanage/web/index.aspx),通过继续教育换发电子证书,换发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证书换发的,证书按失效处理。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和已明确专业方向施工员、质量员,按对应岗位换发电子证书。未明确专业方向的施工员、质量员,从事土建专业的可直接通过继续教育换发土建施工员、土建质量员岗位电子证书;从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由企业报地市住建主管部门分类汇总,于5月31日前报省建设教育与城建档案管理中心,由省厅上传至住建部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完成相应专业的证书换发。
原安全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员未纳入住建部公布的职业培训岗位目录,不再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原安全员可通过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试,取得安全管理“三类人员”相应证书;原监理员可通过省建设监理协会继续教育,换发《陕西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证书;原试验员、测量员可根据个人从业方向,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强化培训工作管理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机构遴选推荐、网络技术服务平台及网络视频课件审查报备等工作,积极利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培训、测试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督促培训机构按规定留存资料,确保培训学时、培训质量双落实。省厅将采取调研督导,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强化培训机构、网络技术服务平台的双目录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投诉较多的,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培训机构要主动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印发后,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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