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资质审批受理
(一)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报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做出许可。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住建厅备案,同时附《各市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表》(见附件1)及备案表电子文档。
(二)企业申请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企业报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西安市东新街240号,茂通大厦四楼)由省住建厅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程序的通知》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做出许可决定。
(三)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其中二级企业申请增项或升级,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日内审核《统计登记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由企业报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企业上报时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及备案表电子文档,由省住建厅做出许可决定。
(四)由住建部实施许可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与拆除、海洋石油等6个涉及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资质,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日内审核《统计登记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后,由企业自行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后受理,由省住建厅提出初审意见报住建部审批。
(五)中央驻陕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其中二级企业申请增项或升级,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日内审核《统计登记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后,由企业自行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后受理。
(六)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揽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覆盖范围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七)企业首次申请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九)二十个建筑业试点强县企业上报资质程序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用纯色不过塑纸),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为统计局的现行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1、二级企业申请增项和升级的需提供《统计登记证》。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注: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且60岁-65岁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15%);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低等级资质不提供,资质升级企业的业绩必须为获取前一级资质后所取得的业绩)(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4、企业申请由住建部审批资质,需同时提供经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业绩核查表(附电子版)。(业绩核查具体要求请登录http://www.shaanxijs.go***/zixun/2012/12/52646.shtml?t=28),电子版注明企业名称发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箱:jgc@shaanxijs.go***。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有申请专业全部填在一份申请表,并标明将现有资质及批准时间)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并在附件资料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一)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报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做出许可。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住建厅备案,同时附《各市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表》(见附件1)及备案表电子文档。
(二)企业申请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企业报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西安市东新街240号,茂通大厦四楼)由省住建厅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程序的通知》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做出许可决定。
(三)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其中二级企业申请增项或升级,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日内审核《统计登记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由企业报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企业上报时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及备案表电子文档,由省住建厅做出许可决定。
(四)由住建部实施许可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与拆除、海洋石油等6个涉及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资质,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日内审核《统计登记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后,由企业自行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后受理,由省住建厅提出初审意见报住建部审批。
(五)中央驻陕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其中二级企业申请增项或升级,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日内审核《统计登记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后,由企业自行报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后受理。
(六)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揽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覆盖范围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七)企业首次申请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九)二十个建筑业试点强县企业上报资质程序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用纯色不过塑纸),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为统计局的现行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1、二级企业申请增项和升级的需提供《统计登记证》。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注: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且60岁-65岁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15%);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低等级资质不提供,资质升级企业的业绩必须为获取前一级资质后所取得的业绩)(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4、企业申请由住建部审批资质,需同时提供经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业绩核查表(附电子版)。(业绩核查具体要求请登录http://www.shaanxijs.go***/zixun/2012/12/52646.shtml?t=28),电子版注明企业名称发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箱:jgc@shaanxijs.go***。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有申请专业全部填在一份申请表,并标明将现有资质及批准时间)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并在附件资料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