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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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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批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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