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之争玫琳凯商标终于胜诉
21世纪,知识产权的时代,商标的价值也逐渐被深入人心,然而,商标纠纷也在在所难免,层出不穷。近日,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到,围绕着指定使用在纱、线等商品上的“玫琳凯”商标,美国知名化妆品企业玫琳凯公司(MARY KAY INC.)与江苏省自然人沈某之间,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权属纷争。
针对于前段时间“玫琳凯”商标事件,小编了解到,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沈某申请注册的第8421619号“玫琳凯”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构成对玫琳凯公司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据此驳回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六年之争 “玫琳凯”商标终于胜诉!.png
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沈某系江苏省江阴市长泾云芳绒毛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毛线的加工、销售。2010年6月25日,沈某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纱、线、纺织线和纱、棉线和棉纱等第35类商品上。2011年4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由于引证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提供者为玫琳凯公司或与玫琳凯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减弱其显著性,并进而损害玫琳凯公司的利益。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相关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商标转让网获悉,玫琳凯公司与沈某均服从一审判决,而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因此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
同时,玫琳凯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分别由中文“玫琳凯”与英文“MARY KAY”构成,属于臆造词语,独创性和显著性较高。系争商标为中文“玫琳凯”,在文字构成上与引证商标“玫琳凯”完全相同,已构成对玫琳凯公司的的复制。
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均为日常消费品,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不大,相关公众看到系争商标,容易联想到玫琳凯公司的。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得知,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极高的情况下,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误导公众,认为使用系争商标的商品与玫琳凯公司具有关联性,不当利用玫琳凯公司的影响力,致使玫琳凯公司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随后,经过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近一步了解得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系争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据此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华唯商标转让网 www.h***
针对于前段时间“玫琳凯”商标事件,小编了解到,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沈某申请注册的第8421619号“玫琳凯”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构成对玫琳凯公司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据此驳回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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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沈某系江苏省江阴市长泾云芳绒毛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毛线的加工、销售。2010年6月25日,沈某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纱、线、纺织线和纱、棉线和棉纱等第35类商品上。2011年4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由于引证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提供者为玫琳凯公司或与玫琳凯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减弱其显著性,并进而损害玫琳凯公司的利益。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相关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商标转让网获悉,玫琳凯公司与沈某均服从一审判决,而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因此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
同时,玫琳凯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分别由中文“玫琳凯”与英文“MARY KAY”构成,属于臆造词语,独创性和显著性较高。系争商标为中文“玫琳凯”,在文字构成上与引证商标“玫琳凯”完全相同,已构成对玫琳凯公司的的复制。
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均为日常消费品,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不大,相关公众看到系争商标,容易联想到玫琳凯公司的。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得知,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极高的情况下,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误导公众,认为使用系争商标的商品与玫琳凯公司具有关联性,不当利用玫琳凯公司的影响力,致使玫琳凯公司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随后,经过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近一步了解得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系争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据此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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