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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优铺转店专业解析 店铺转让费交了定金还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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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费定金,是一个在店铺转让过程中常用到的词,无论是接手店铺或是转让店铺,双方谈妥以后,为了避免变卦,都会谈到先付一部分定金,合同未签定金先行啊。那么如果在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出现纠结和变故,定金应该怎么办?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所付出的付款的担保。比如我们店铺转让的过程中,定金就是接手方将转让费或房租的一部分费用预付给转让方,作为承诺接手店铺的担保。如果接手方不履行合同,转让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转让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定金便折为总费用的一部分,如果转让方违约,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总而言之,定金是担保之意。
 
无论双方是否签定合同或者协议,只要给付了定金,就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而定金收据就是口头协议的证据,无论哪一方毁约,都会涉及到定金的退还或者赔付问题了。如果在收据或者是签定的协议上有明确违约责任,则按条款办理,如果没有签定违约责任,那么接手方违约则不能收回定金,转让方违约则要双倍赔偿定金。
 
为了让大家对店铺转让时的定金纠纷有个初步的了解,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李老板店铺已经找到了接手方,并跟他签了协议,约定了转让费的金额和如何交费、交铺时间,收到了对方付给的定金2000元及部分转让费28000元(总转让费45000元),并写了收据。约定对方在与房东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就支付剩余的转让费。但对方在与房东谈租金的时候没有谈妥,之后他告诉李老板不想接手店铺了,想让李老板退还他当时付的部分转让费和定金。 李老板觉得接手方与房东未谈妥租金而不接手店铺,是属于他毁约,可以退这部分转让费,但定金认为不应该退给他。
 
本案例解答:属于对方毁约,转让费和定金都不应该退还给接手方。
 
提醒各位朋友,在写定金收据的时候,千万不要把定金写成订金,二者的含义可是不一样的。“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仅可视为“预付款”,如果将“定金”写成“订金”,很有可能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接手方的这笔钱就拿不回来了。

法律上对定金的规定: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全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全的担保。债物人履行债物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物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物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物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物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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