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版陕西省工程师职称评审认定标准
一、职称评审标准是什么?
地区、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标
《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人社部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中级、初级三个类别。
对于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备案,《规定》明确,各部门、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申报人一般应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不过,《规定》中明确对三类人“特殊照顾”: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工职称评审;
2、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3、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根据《规定》,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标、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各职称系列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依据国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标、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标。”《规定》在保证规定刚性、原则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职称评审程序是啥?
——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
1986年以来,为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发了系列政策文件,来建立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评审程序。但这些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职称评审工作需要。
为此,2016年,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随后,人社部门通过调研、座谈起草了《规定》初稿,并于去年8月,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共收到710余条意见建议。
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的颁布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据介绍,《规定》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
3、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如何开展职称评审?
——可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程序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
然而,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其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此外,《规定》还明确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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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标
《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人社部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中级、初级三个类别。
对于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备案,《规定》明确,各部门、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申报人一般应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不过,《规定》中明确对三类人“特殊照顾”: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工职称评审;
2、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3、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根据《规定》,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标、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各职称系列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依据国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标、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标。”《规定》在保证规定刚性、原则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职称评审程序是啥?
——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
1986年以来,为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发了系列政策文件,来建立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评审程序。但这些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职称评审工作需要。
为此,2016年,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随后,人社部门通过调研、座谈起草了《规定》初稿,并于去年8月,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共收到710余条意见建议。
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的颁布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据介绍,《规定》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
3、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如何开展职称评审?
——可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程序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
然而,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其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此外,《规定》还明确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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