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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事业单位考试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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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 雁塔 > 小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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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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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此部分也越来越受到命题人的青睐,题目难度逐渐呈上升趋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直是重点考察的内容,除此之外,命题人开始将遗赠、代位继承、转继承、胎儿份额的保留、死亡顺序的推定等结合起来,给考生的复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继承先后顺序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叫做法定继承。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称为遗嘱继承。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是遗赠。
因为遗嘱更好地体现了被继承人分配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愿,故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相等,只是继承人范围不同,前者为法定继承人,后者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若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财产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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