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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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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一)核算外销收入: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以后,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
  (二)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生产企业财务核算外销收入后,按照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及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并在财务上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生产企业若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在计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时还应考虑当期“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三)预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将本月发生的出口业务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数据,上报退税部门预审。
  (四)调整申报数据: 生产企业应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反馈的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结束以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征税部门做增值税纳税申报。
  (六)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结束以后,将有关纳税申报的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申报报表,连同有关的出口单证在每月的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上报退税部门。
  (七)审核信息反馈:生产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确认信息后,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反馈信息处理”,原则上在当月审核确认信息未做“反馈信息处理”前,不得输入下一申报期的申报数据。
  (八)帐务调整:生产企业应在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应在当月做相应的帐务调整。



-------中原财税《专业办理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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