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时间
劳动关系协调员报考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3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3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