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哪里可以报名考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有什么
1、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2、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3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职业资格3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职业资格一级)。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据了解,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2007年公布的新职业,其职业定 位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企业的工资都是由老板说了算,工人想协商涨工资也不知道涨的依据以及该涨多少。但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可以充当双方当事人协调谈判的代表,由于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降低谈判成本。
新法催生新职业
随着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新职业。该职业正在受到追捧。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全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此,急需建立一支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据分析,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基层承担者,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2、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3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职业资格3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职业资格一级)。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据了解,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2007年公布的新职业,其职业定 位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企业的工资都是由老板说了算,工人想协商涨工资也不知道涨的依据以及该涨多少。但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可以充当双方当事人协调谈判的代表,由于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降低谈判成本。
新法催生新职业
随着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新职业。该职业正在受到追捧。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全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此,急需建立一支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据分析,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基层承担者,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