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每月思想汇报100篇_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社区矫正每月思想汇报100篇_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联系或加VX13489888103免费提供教学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都要写缓刑思想汇报,如何写好汇报工作,是每一个缓刑人员的重要任务,300字,600字,1000字,1500字,范文100篇,思想汇报总结,指导教学,免费教会你,让你每个月都能轻松完成任务。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个趋势,符合国际社会行刑的历史发展渊源和当今的行刑潮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在国际上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理应顺应发展趋势,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区道路。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品,它在西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运行却不足十年,它的兴起早可追溯至16世纪的荷兰,当时荷兰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监狱制定了一套包含教育机制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做法,犯人通过教育和改造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艺,为以后走上社会合法谋生,这种特殊的改造方式明显而有成效。阿姆斯特丹监狱的意义深深影响着后来众多西方国家,众多国家在吸收和借鉴的情况下不断自我创新,先后出现了感化院和习艺所等场所,目的均是帮助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里罪犯爆满,如何缓解紧张态势,成为各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于是监狱制度的改革被推上议程,英国成为了监狱改良的先驱,初的社区矫正观念得以形成。到了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的观念普及开来,先是以西欧和英国为中心,随后美国完善了这些观点,并通过立法使社区矫正制度合法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不但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控制摸式,而且刑罚理论和制度体系已驱于完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实行减少了送往监狱的罪犯人数,也减少矫正的成本费用,有利于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现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社区矫正。根据世界各地新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1]。而中国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理念及实践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效,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作用及意义
我国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几年间,各部门严格遵循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平稳的发展,已覆盖了全国90%的省市,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实行社区矫正无论对社区还是矫正对象来说都实现了双赢,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回归社会和适应社会
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以社区作为矫正的场所,首先矫正对象一直在自己生活的社区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没有与社会脱节,有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没有受到外来干涉。其次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更有信心重返社会学习和生活。除了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外,家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动力,可见社区中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会让矫正对象如沐春风,心情愉悦,有利于保持平和心态,思想上容易接受改造,而且也有效防止再次犯罪,有效隔离诱发犯罪的原因。
社区矫正每月思想汇报100篇_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联系或加VX13489888103免费提供教学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都要写缓刑思想汇报,如何写好汇报工作,是每一个缓刑人员的重要任务,300字,600字,1000字,1500字,范文100篇,思想汇报总结,指导教学,免费教会你,让你每个月都能轻松完成任务。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个趋势,符合国际社会行刑的历史发展渊源和当今的行刑潮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在国际上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理应顺应发展趋势,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区道路。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品,它在西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运行却不足十年,它的兴起早可追溯至16世纪的荷兰,当时荷兰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监狱制定了一套包含教育机制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做法,犯人通过教育和改造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艺,为以后走上社会合法谋生,这种特殊的改造方式明显而有成效。阿姆斯特丹监狱的意义深深影响着后来众多西方国家,众多国家在吸收和借鉴的情况下不断自我创新,先后出现了感化院和习艺所等场所,目的均是帮助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里罪犯爆满,如何缓解紧张态势,成为各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于是监狱制度的改革被推上议程,英国成为了监狱改良的先驱,初的社区矫正观念得以形成。到了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的观念普及开来,先是以西欧和英国为中心,随后美国完善了这些观点,并通过立法使社区矫正制度合法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不但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控制摸式,而且刑罚理论和制度体系已驱于完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实行减少了送往监狱的罪犯人数,也减少矫正的成本费用,有利于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现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社区矫正。根据世界各地新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1]。而中国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理念及实践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效,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作用及意义
我国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几年间,各部门严格遵循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平稳的发展,已覆盖了全国90%的省市,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实行社区矫正无论对社区还是矫正对象来说都实现了双赢,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回归社会和适应社会
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以社区作为矫正的场所,首先矫正对象一直在自己生活的社区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没有与社会脱节,有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没有受到外来干涉。其次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更有信心重返社会学习和生活。除了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外,家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动力,可见社区中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会让矫正对象如沐春风,心情愉悦,有利于保持平和心态,思想上容易接受改造,而且也有效防止再次犯罪,有效隔离诱发犯罪的原因。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正常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如果社会不稳定,一切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事业都会失去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稳定成为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政策,社区矫正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指导思想,改变矫正对象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减少重新犯罪,适应社会,为社会创造经济和财富,而且这一举措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对于政府施政纲领给予莫大的支持。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也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使矫正对象本人重塑了对国家对社会和使命感,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各方的稳定和发展,一举多得。实践证明,国外的社区矫正兴起与发展都起到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区矫正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为监管场所泄压,为国家节省资源
对于监管场所矫正而言,社区矫正的效益更高、更有效,对社会也更有好处,一些没有必要判处监禁和社会危害小的罪犯,如在监管场所服刑,则意味着国家需要为维护监管场的秩序和安全程度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量的执行监禁刑,除了导致监管场所拥挤人满为患浪费国家资源外,也不利于被监管人员的改造,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场所看,基础设施和物资条件等硬软件措施跟不上时代发展,影响了被监管人员改造的质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运转,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管场所的压力,使监管场能够集中更多的财力、警力、物力去改造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2]。
(四)预防犯罪、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综观发达国家,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成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举措。法院判决罪犯非监禁刑后,司法行政机关定时定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培训,法律教育,让住在同一社区或村委的人民群众看到矫正对象的改造和转变,从心底能够接纳和宽容矫正对象,减少他们的对立情绪,不再重新犯罪。而人民群众也从他们身上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促进社会各阶层人员以此为鉴,不断提醒自己、鞭策自己,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挽救和帮助,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彰显法律对犯罪人员的人文关怀。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适用情况及发展状况
从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在上海起步到现在,司法部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设定的模式已将社区矫正推向全国。截止到2011年12月23日,全国已有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比较快,96%的地(市)、88%的县(市、区)、83%的乡镇(街道)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每月净增8000人到1万人。2011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扶工作,矫正质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3]。
可见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已基本形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发挥真正作用
由于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认识也深浅不一,导致了一些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没有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形同虚设,社区矫正对象也没有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还有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比较琐碎,繁杂,人员配备不多,经费有限,加之需要社区矫正的对象与日俱增,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到管理当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机关之间职责不明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法律虽已有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明确权责。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在有些地方因为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资源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和,因此社区矫正机关虽是名义上的执行机关,但仍是愿意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有些地方明确了法律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公检法机关也随之成为甩手掌柜,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上心,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可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既要明确权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做到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
现在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由于硬件软件资源缺乏,对于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者有些地方只能流于形式,即使配备了一定的场所、设施,培训学习也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加之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活要外出务工、经商,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根本就没办法参加,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其次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并不如公安机关执行那样有威慑力,公安机关备有武器装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监督和帮助机关,而且宽和的社区范围也让矫正对象潜意识中没有感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放松警惕,没能达到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矫正,甚至有些实行不了,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实施不容乐观
现在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困难重重,我国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农村,有些还住得很偏远,这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会用本地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城区,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住得偏远,又要承担家庭重担,养家糊口,让他们定时到司法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导致他们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完成社区矫正任务;虽然也有一部分身份是农民的的矫正对象,居住在社区,但现在的社区人员众多,居住杂乱分散,而且有些人员也并没有将户籍迁到所居住的地方,这就出现在原籍找不到人,在社区又不符合条件的双重尴尬居面,出现监督的漏洞,加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根本无法管理到位。对于农村的矫正对象,由于法院在审前调查时无法了解到其所在社区(村委)的矫正情况,这或多或少影响到对其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的量刑,出于安全和社会危害性的考虑,也只能适用非监禁刑。
五、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设施配备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是否良好,西方发达国家适用社区矫正时间很长,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是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为他们答疑解惑,使群众对矫正对象宽容和理解,可以说社区矫正人员肩负着重大的社会重任和使命,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各社区矫正队伍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协管员、社工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现在的专业矫正人员一般是由司法所干警以及一些监管场所的警察组成。目前从北京和上海一些大城市来看基本可以达到“一街、一乡、一镇一警”的目标[4]。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在社区中挑选一些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矫正工作,而且对矫正人员比较了解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使这些人员专心从事矫正工作,应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将他们纳入矫正人员编资,同时给予工资、福利待遇等奖惩制度,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知度非常重要。现在通过电视、媒体、网络、报纸、书刊了解社会方方面面,新规、新政策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然后对于农村偏远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来说,社会发展与他们有一定的脱节,因此多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应在观念层面上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其次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采用图文并茂以及群众熟悉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加深群众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操作运行,才能更好完成,而这些部门当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配合协调尤为重要,法院应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符合条件的都应该用,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适用,同时审理阶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家属一同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监督措施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协助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工作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社区矫正不断得以完善。公安机关曾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他们有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派出所管理着户籍、治安、与社区生活惜惜相关,不论对社区的了解和掌握,还是对社区正常运转的领带程度来看,公安机关有着很好的优势,而且派出所丰富的警力资源,执行任务的雷厉风行无疑是社区矫正的辅助,在社区矫正中加入一定警力,对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促进作用。监狱管理机关更是与社区矫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两者的刑罚目的是一致的,在手段和管理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应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关机关的是否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对社区矫正的推进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协调配合。
(四)创新管理机制,借鉴国外先进作法
对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应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有利于我们发展的内容融入到我们自己的制度当中去,如学习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自诞生以来,以其低廉的制度成本和出色的矫正效果赢得了广泛的关注,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判决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地点为社区利益,进行一定数量的无偿的公益劳动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方法,社区服务令让矫正对象在开放的环境中矫正犯罪人格,实现再社会化,同时也让矫正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弥补自身违法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使矫正对象增加责任感,是一种非常好的社区矫正方式。还有学习西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建立整套网络,将矫正对象的所有个人信息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网络,让矫正机关随时能够了解和跟进,有利于监督和管理矫正对象。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我们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勇于改进不足,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正常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如果社会不稳定,一切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事业都会失去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稳定成为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政策,社区矫正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指导思想,改变矫正对象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减少重新犯罪,适应社会,为社会创造经济和财富,而且这一举措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对于政府施政纲领给予莫大的支持。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也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使矫正对象本人重塑了对国家对社会和使命感,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各方的稳定和发展,一举多得。实践证明,国外的社区矫正兴起与发展都起到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区矫正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为监管场所泄压,为国家节省资源
对于监管场所矫正而言,社区矫正的效益更高、更有效,对社会也更有好处,一些没有必要判处监禁和社会危害小的罪犯,如在监管场所服刑,则意味着国家需要为维护监管场的秩序和安全程度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量的执行监禁刑,除了导致监管场所拥挤人满为患浪费国家资源外,也不利于被监管人员的改造,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场所看,基础设施和物资条件等硬软件措施跟不上时代发展,影响了被监管人员改造的质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运转,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管场所的压力,使监管场能够集中更多的财力、警力、物力去改造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2]。
(四)预防犯罪、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综观发达国家,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成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举措。法院判决罪犯非监禁刑后,司法行政机关定时定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培训,法律教育,让住在同一社区或村委的人民群众看到矫正对象的改造和转变,从心底能够接纳和宽容矫正对象,减少他们的对立情绪,不再重新犯罪。而人民群众也从他们身上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促进社会各阶层人员以此为鉴,不断提醒自己、鞭策自己,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挽救和帮助,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彰显法律对犯罪人员的人文关怀。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适用情况及发展状况
从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在上海起步到现在,司法部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设定的模式已将社区矫正推向全国。截止到2011年12月23日,全国已有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比较快,96%的地(市)、88%的县(市、区)、83%的乡镇(街道)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每月净增8000人到1万人。2011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扶工作,矫正质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3]。
可见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已基本形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发挥真正作用
由于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认识也深浅不一,导致了一些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没有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形同虚设,社区矫正对象也没有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还有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比较琐碎,繁杂,人员配备不多,经费有限,加之需要社区矫正的对象与日俱增,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到管理当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机关之间职责不明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法律虽已有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明确权责。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在有些地方因为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资源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和,因此社区矫正机关虽是名义上的执行机关,但仍是愿意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有些地方明确了法律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公检法机关也随之成为甩手掌柜,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上心,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可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既要明确权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做到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
现在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由于硬件软件资源缺乏,对于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者有些地方只能流于形式,即使配备了一定的场所、设施,培训学习也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加之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活要外出务工、经商,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根本就没办法参加,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其次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并不如公安机关执行那样有威慑力,公安机关备有武器装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监督和帮助机关,而且宽和的社区范围也让矫正对象潜意识中没有感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放松警惕,没能达到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矫正,甚至有些实行不了,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实施不容乐观
现在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困难重重,我国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农村,有些还住得很偏远,这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会用本地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城区,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住得偏远,又要承担家庭重担,养家糊口,让他们定时到司法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导致他们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完成社区矫正任务;虽然也有一部分身份是农民的的矫正对象,居住在社区,但现在的社区人员众多,居住杂乱分散,而且有些人员也并没有将户籍迁到所居住的地方,这就出现在原籍找不到人,在社区又不符合条件的双重尴尬居面,出现监督的漏洞,加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根本无法管理到位。对于农村的矫正对象,由于法院在审前调查时无法了解到其所在社区(村委)的矫正情况,这或多或少影响到对其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的量刑,出于安全和社会危害性的考虑,也只能适用非监禁刑。
五、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设施配备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是否良好,西方发达国家适用社区矫正时间很长,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是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为他们答疑解惑,使群众对矫正对象宽容和理解,可以说社区矫正人员肩负着重大的社会重任和使命,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各社区矫正队伍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协管员、社工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现在的专业矫正人员一般是由司法所干警以及一些监管场所的警察组成。目前从北京和上海一些大城市来看基本可以达到“一街、一乡、一镇一警”的目标[4]。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在社区中挑选一些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矫正工作,而且对矫正人员比较了解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使这些人员专心从事矫正工作,应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将他们纳入矫正人员编资,同时给予工资、福利待遇等奖惩制度,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知度非常重要。现在通过电视、媒体、网络、报纸、书刊了解社会方方面面,新规、新政策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然后对于农村偏远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来说,社会发展与他们有一定的脱节,因此多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应在观念层面上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其次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采用图文并茂以及群众熟悉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加深群众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操作运行,才能更好完成,而这些部门当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配合协调尤为重要,法院应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符合条件的都应该用,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适用,同时审理阶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家属一同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监督措施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协助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工作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社区矫正不断得以完善。公安机关曾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他们有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派出所管理着户籍、治安、与社区生活惜惜相关,不论对社区的了解和掌握,还是对社区正常运转的领带程度来看,公安机关有着很好的优势,而且派出所丰富的警力资源,执行任务的雷厉风行无疑是社区矫正的辅助,在社区矫正中加入一定警力,对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促进作用。监狱管理机关更是与社区矫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两者的刑罚目的是一致的,在手段和管理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应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关机关的是否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对社区矫正的推进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协调配合。
(四)创新管理机制,借鉴国外先进作法
对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应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有利于我们发展的内容融入到我们自己的制度当中去,如学习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自诞生以来,以其低廉的制度成本和出色的矫正效果赢得了广泛的关注,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判决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地点为社区利益,进行一定数量的无偿的公益劳动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方法,社区服务令让矫正对象在开放的环境中矫正犯罪人格,实现再社会化,同时也让矫正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弥补自身违法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使矫正对象增加责任感,是一种非常好的社区矫正方式。还有学习西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建立整套网络,将矫正对象的所有个人信息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网络,让矫正机关随时能够了解和跟进,有利于监督和管理矫正对象。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我们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勇于改进不足,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个趋势,符合国际社会行刑的历史发展渊源和当今的行刑潮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在国际上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理应顺应发展趋势,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区道路。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品,它在西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运行却不足十年,它的兴起早可追溯至16世纪的荷兰,当时荷兰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监狱制定了一套包含教育机制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做法,犯人通过教育和改造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艺,为以后走上社会合法谋生,这种特殊的改造方式明显而有成效。阿姆斯特丹监狱的意义深深影响着后来众多西方国家,众多国家在吸收和借鉴的情况下不断自我创新,先后出现了感化院和习艺所等场所,目的均是帮助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里罪犯爆满,如何缓解紧张态势,成为各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于是监狱制度的改革被推上议程,英国成为了监狱改良的先驱,初的社区矫正观念得以形成。到了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的观念普及开来,先是以西欧和英国为中心,随后美国完善了这些观点,并通过立法使社区矫正制度合法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不但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控制摸式,而且刑罚理论和制度体系已驱于完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实行减少了送往监狱的罪犯人数,也减少矫正的成本费用,有利于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现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社区矫正。根据世界各地新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1]。而中国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理念及实践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效,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作用及意义
我国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几年间,各部门严格遵循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平稳的发展,已覆盖了全国90%的省市,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实行社区矫正无论对社区还是矫正对象来说都实现了双赢,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回归社会和适应社会
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以社区作为矫正的场所,首先矫正对象一直在自己生活的社区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没有与社会脱节,有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没有受到外来干涉。其次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更有信心重返社会学习和生活。除了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外,家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动力,可见社区中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会让矫正对象如沐春风,心情愉悦,有利于保持平和心态,思想上容易接受改造,而且也有效防止再次犯罪,有效隔离诱发犯罪的原因。
社区矫正每月思想汇报100篇_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联系或加VX13489888103免费提供教学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都要写缓刑思想汇报,如何写好汇报工作,是每一个缓刑人员的重要任务,300字,600字,1000字,1500字,范文100篇,思想汇报总结,指导教学,免费教会你,让你每个月都能轻松完成任务。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个趋势,符合国际社会行刑的历史发展渊源和当今的行刑潮流,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在国际上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理应顺应发展趋势,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区道路。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品,它在西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运行却不足十年,它的兴起早可追溯至16世纪的荷兰,当时荷兰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监狱制定了一套包含教育机制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做法,犯人通过教育和改造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艺,为以后走上社会合法谋生,这种特殊的改造方式明显而有成效。阿姆斯特丹监狱的意义深深影响着后来众多西方国家,众多国家在吸收和借鉴的情况下不断自我创新,先后出现了感化院和习艺所等场所,目的均是帮助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里罪犯爆满,如何缓解紧张态势,成为各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于是监狱制度的改革被推上议程,英国成为了监狱改良的先驱,初的社区矫正观念得以形成。到了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的观念普及开来,先是以西欧和英国为中心,随后美国完善了这些观点,并通过立法使社区矫正制度合法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成为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不但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控制摸式,而且刑罚理论和制度体系已驱于完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实行减少了送往监狱的罪犯人数,也减少矫正的成本费用,有利于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现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社区矫正。根据世界各地新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1]。而中国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理念及实践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效,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作用及意义
我国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几年间,各部门严格遵循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平稳的发展,已覆盖了全国90%的省市,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实行社区矫正无论对社区还是矫正对象来说都实现了双赢,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回归社会和适应社会
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以社区作为矫正的场所,首先矫正对象一直在自己生活的社区中接受教育和改造,没有与社会脱节,有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没有受到外来干涉。其次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更有信心重返社会学习和生活。除了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外,家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动力,可见社区中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会让矫正对象如沐春风,心情愉悦,有利于保持平和心态,思想上容易接受改造,而且也有效防止再次犯罪,有效隔离诱发犯罪的原因。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正常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如果社会不稳定,一切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事业都会失去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稳定成为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政策,社区矫正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指导思想,改变矫正对象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减少重新犯罪,适应社会,为社会创造经济和财富,而且这一举措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对于政府施政纲领给予莫大的支持。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也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使矫正对象本人重塑了对国家对社会和使命感,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各方的稳定和发展,一举多得。实践证明,国外的社区矫正兴起与发展都起到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区矫正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为监管场所泄压,为国家节省资源
对于监管场所矫正而言,社区矫正的效益更高、更有效,对社会也更有好处,一些没有必要判处监禁和社会危害小的罪犯,如在监管场所服刑,则意味着国家需要为维护监管场的秩序和安全程度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量的执行监禁刑,除了导致监管场所拥挤人满为患浪费国家资源外,也不利于被监管人员的改造,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场所看,基础设施和物资条件等硬软件措施跟不上时代发展,影响了被监管人员改造的质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运转,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管场所的压力,使监管场能够集中更多的财力、警力、物力去改造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2]。
(四)预防犯罪、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综观发达国家,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成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举措。法院判决罪犯非监禁刑后,司法行政机关定时定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培训,法律教育,让住在同一社区或村委的人民群众看到矫正对象的改造和转变,从心底能够接纳和宽容矫正对象,减少他们的对立情绪,不再重新犯罪。而人民群众也从他们身上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促进社会各阶层人员以此为鉴,不断提醒自己、鞭策自己,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挽救和帮助,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彰显法律对犯罪人员的人文关怀。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适用情况及发展状况
从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在上海起步到现在,司法部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设定的模式已将社区矫正推向全国。截止到2011年12月23日,全国已有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比较快,96%的地(市)、88%的县(市、区)、83%的乡镇(街道)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每月净增8000人到1万人。2011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扶工作,矫正质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3]。
可见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已基本形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发挥真正作用
由于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认识也深浅不一,导致了一些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没有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形同虚设,社区矫正对象也没有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还有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比较琐碎,繁杂,人员配备不多,经费有限,加之需要社区矫正的对象与日俱增,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到管理当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机关之间职责不明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法律虽已有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明确权责。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在有些地方因为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资源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和,因此社区矫正机关虽是名义上的执行机关,但仍是愿意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有些地方明确了法律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公检法机关也随之成为甩手掌柜,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上心,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可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既要明确权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做到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
现在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由于硬件软件资源缺乏,对于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者有些地方只能流于形式,即使配备了一定的场所、设施,培训学习也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加之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活要外出务工、经商,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根本就没办法参加,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其次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并不如公安机关执行那样有威慑力,公安机关备有武器装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监督和帮助机关,而且宽和的社区范围也让矫正对象潜意识中没有感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放松警惕,没能达到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矫正,甚至有些实行不了,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实施不容乐观
现在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困难重重,我国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农村,有些还住得很偏远,这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会用本地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城区,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住得偏远,又要承担家庭重担,养家糊口,让他们定时到司法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导致他们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完成社区矫正任务;虽然也有一部分身份是农民的的矫正对象,居住在社区,但现在的社区人员众多,居住杂乱分散,而且有些人员也并没有将户籍迁到所居住的地方,这就出现在原籍找不到人,在社区又不符合条件的双重尴尬居面,出现监督的漏洞,加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根本无法管理到位。对于农村的矫正对象,由于法院在审前调查时无法了解到其所在社区(村委)的矫正情况,这或多或少影响到对其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的量刑,出于安全和社会危害性的考虑,也只能适用非监禁刑。
五、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设施配备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是否良好,西方发达国家适用社区矫正时间很长,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是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为他们答疑解惑,使群众对矫正对象宽容和理解,可以说社区矫正人员肩负着重大的社会重任和使命,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各社区矫正队伍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协管员、社工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现在的专业矫正人员一般是由司法所干警以及一些监管场所的警察组成。目前从北京和上海一些大城市来看基本可以达到“一街、一乡、一镇一警”的目标[4]。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在社区中挑选一些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矫正工作,而且对矫正人员比较了解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使这些人员专心从事矫正工作,应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将他们纳入矫正人员编资,同时给予工资、福利待遇等奖惩制度,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知度非常重要。现在通过电视、媒体、网络、报纸、书刊了解社会方方面面,新规、新政策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然后对于农村偏远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来说,社会发展与他们有一定的脱节,因此多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应在观念层面上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其次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采用图文并茂以及群众熟悉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加深群众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操作运行,才能更好完成,而这些部门当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配合协调尤为重要,法院应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符合条件的都应该用,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适用,同时审理阶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家属一同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监督措施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协助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工作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社区矫正不断得以完善。公安机关曾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他们有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派出所管理着户籍、治安、与社区生活惜惜相关,不论对社区的了解和掌握,还是对社区正常运转的领带程度来看,公安机关有着很好的优势,而且派出所丰富的警力资源,执行任务的雷厉风行无疑是社区矫正的辅助,在社区矫正中加入一定警力,对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促进作用。监狱管理机关更是与社区矫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两者的刑罚目的是一致的,在手段和管理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应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关机关的是否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对社区矫正的推进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协调配合。
(四)创新管理机制,借鉴国外先进作法
对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应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有利于我们发展的内容融入到我们自己的制度当中去,如学习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自诞生以来,以其低廉的制度成本和出色的矫正效果赢得了广泛的关注,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判决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地点为社区利益,进行一定数量的无偿的公益劳动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方法,社区服务令让矫正对象在开放的环境中矫正犯罪人格,实现再社会化,同时也让矫正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弥补自身违法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使矫正对象增加责任感,是一种非常好的社区矫正方式。还有学习西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建立整套网络,将矫正对象的所有个人信息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网络,让矫正机关随时能够了解和跟进,有利于监督和管理矫正对象。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我们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勇于改进不足,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正常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如果社会不稳定,一切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事业都会失去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稳定成为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政策,社区矫正通过教育和矫正的指导思想,改变矫正对象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减少重新犯罪,适应社会,为社会创造经济和财富,而且这一举措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对于政府施政纲领给予莫大的支持。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也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使矫正对象本人重塑了对国家对社会和使命感,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各方的稳定和发展,一举多得。实践证明,国外的社区矫正兴起与发展都起到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区矫正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为监管场所泄压,为国家节省资源
对于监管场所矫正而言,社区矫正的效益更高、更有效,对社会也更有好处,一些没有必要判处监禁和社会危害小的罪犯,如在监管场所服刑,则意味着国家需要为维护监管场的秩序和安全程度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量的执行监禁刑,除了导致监管场所拥挤人满为患浪费国家资源外,也不利于被监管人员的改造,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场所看,基础设施和物资条件等硬软件措施跟不上时代发展,影响了被监管人员改造的质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运转,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管场所的压力,使监管场能够集中更多的财力、警力、物力去改造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2]。
(四)预防犯罪、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综观发达国家,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成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举措。法院判决罪犯非监禁刑后,司法行政机关定时定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培训,法律教育,让住在同一社区或村委的人民群众看到矫正对象的改造和转变,从心底能够接纳和宽容矫正对象,减少他们的对立情绪,不再重新犯罪。而人民群众也从他们身上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促进社会各阶层人员以此为鉴,不断提醒自己、鞭策自己,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挽救和帮助,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彰显法律对犯罪人员的人文关怀。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适用情况及发展状况
从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在上海起步到现在,司法部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设定的模式已将社区矫正推向全国。截止到2011年12月23日,全国已有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比较快,96%的地(市)、88%的县(市、区)、83%的乡镇(街道)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每月净增8000人到1万人。2011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扶工作,矫正质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3]。
可见全国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已基本形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发挥真正作用
由于各乡镇、社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认识也深浅不一,导致了一些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没有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形同虚设,社区矫正对象也没有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还有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本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就比较琐碎,繁杂,人员配备不多,经费有限,加之需要社区矫正的对象与日俱增,司法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到管理当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机关之间职责不明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法律虽已有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明确权责。但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在有些地方因为公安机关对非监禁刑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资源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和,因此社区矫正机关虽是名义上的执行机关,但仍是愿意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而有些地方明确了法律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公检法机关也随之成为甩手掌柜,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上心,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可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既要明确权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做到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
现在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太多因素制约和干扰。由于硬件软件资源缺乏,对于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公益劳动者有些地方只能流于形式,即使配备了一定的场所、设施,培训学习也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加之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活要外出务工、经商,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根本就没办法参加,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无法真正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其次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并不如公安机关执行那样有威慑力,公安机关备有武器装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监督和帮助机关,而且宽和的社区范围也让矫正对象潜意识中没有感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放松警惕,没能达到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矫正,甚至有些实行不了,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实施不容乐观
现在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困难重重,我国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农村,有些还住得很偏远,这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考验,要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会用本地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设在城区,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住得偏远,又要承担家庭重担,养家糊口,让他们定时到司法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导致他们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完成社区矫正任务;虽然也有一部分身份是农民的的矫正对象,居住在社区,但现在的社区人员众多,居住杂乱分散,而且有些人员也并没有将户籍迁到所居住的地方,这就出现在原籍找不到人,在社区又不符合条件的双重尴尬居面,出现监督的漏洞,加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根本无法管理到位。对于农村的矫正对象,由于法院在审前调查时无法了解到其所在社区(村委)的矫正情况,这或多或少影响到对其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的量刑,出于安全和社会危害性的考虑,也只能适用非监禁刑。
五、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设施配备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是否良好,西方发达国家适用社区矫正时间很长,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是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为他们答疑解惑,使群众对矫正对象宽容和理解,可以说社区矫正人员肩负着重大的社会重任和使命,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各社区矫正队伍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协管员、社工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现在的专业矫正人员一般是由司法所干警以及一些监管场所的警察组成。目前从北京和上海一些大城市来看基本可以达到“一街、一乡、一镇一警”的目标[4]。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在社区中挑选一些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矫正工作,而且对矫正人员比较了解的人员参与到其中,为使这些人员专心从事矫正工作,应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将他们纳入矫正人员编资,同时给予工资、福利待遇等奖惩制度,以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因此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知度非常重要。现在通过电视、媒体、网络、报纸、书刊了解社会方方面面,新规、新政策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然后对于农村偏远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来说,社会发展与他们有一定的脱节,因此多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应在观念层面上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其次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采用图文并茂以及群众熟悉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加深群众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操作运行,才能更好完成,而这些部门当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配合协调尤为重要,法院应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符合条件的都应该用,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适用,同时审理阶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家属一同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监督措施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协助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工作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使社区矫正不断得以完善。公安机关曾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他们有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派出所管理着户籍、治安、与社区生活惜惜相关,不论对社区的了解和掌握,还是对社区正常运转的领带程度来看,公安机关有着很好的优势,而且派出所丰富的警力资源,执行任务的雷厉风行无疑是社区矫正的辅助,在社区矫正中加入一定警力,对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促进作用。监狱管理机关更是与社区矫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两者的刑罚目的是一致的,在手段和管理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应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关机关的是否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对社区矫正的推进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协调配合。
(四)创新管理机制,借鉴国外先进作法
对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应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有利于我们发展的内容融入到我们自己的制度当中去,如学习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自诞生以来,以其低廉的制度成本和出色的矫正效果赢得了广泛的关注,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判决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地点为社区利益,进行一定数量的无偿的公益劳动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方法,社区服务令让矫正对象在开放的环境中矫正犯罪人格,实现再社会化,同时也让矫正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弥补自身违法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使矫正对象增加责任感,是一种非常好的社区矫正方式。还有学习西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建立整套网络,将矫正对象的所有个人信息材料全部录入电脑网络,让矫正机关随时能够了解和跟进,有利于监督和管理矫正对象。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我们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勇于改进不足,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