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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注册——拒绝注册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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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厦门市登尼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已认证
澳门商标注册——拒绝注册之情况
澳门商标注册法对拒绝商标注册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拒绝商标注册:

a)未支付有关费用;

b)不提交要求之文件;

c)未办理其它主要手续;

d)申请人拟作不正当竞争,或即使无此意图,亦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

e)不遵守有关商标组成及应使用语言之规定;

f)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本地区、市或其它国 内外公共或私人实体之旗帜、剑徽、盾徽及其它徽章,而未获有关许可;

g)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用以表明监察及保证之独特标记、印信及印章,如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之须具有该等独特标记、印信及印章之货物上,但获许可者除外;

h)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申请人无权使用之纹章或具有家族渊源之徽号、奖章、勋章、姓氏、头衔、荣誉勋章,或申请人有权使用,但使用于商标上会造成对该等标志之不尊重或使其声誉受损;

i)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红十字会或其它总督 许可使用专用徽章之机构之徽章或名称,但有特别许可除外;

j)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不属于申请人或申请 人未获许可使用之商业名称、公司名称、姓名或场所之徽号;

l)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未经当事人准许,如 当事人已死亡,未经其继承人或四亲等内之血亲准许之个人姓名或肖像,即使获得许可,但有关事实系对当事人不尊重或使其声誉受损;

m)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不法复制文艺著作权属他人之作品,但获许可之情况除外;

n)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产品性质、功能或用途之虚假说明;

o)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产品来源,包括生产国、地区或地方及厂房、农场或场所之虚假说明;

p)商标之全部或某组成部分含有全部或局部复制或仿造他人之已注册商标,且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并足以在市场上造成误认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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