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卫生医疗招聘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传染病是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灭停留在不同的传播媒介物上的病原体,藉以切断传播途径,阻止和控制传染的发生。其目的:1、防止病原体播散到社会中,引起流行发生;2、防止病者再被其他病原体,出现并发症,发生交叉;3、保护医护人员以防。因此,了解管理办法,无论是消灭传染源还是自我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与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技术培训、掌握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防止实验室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多卫生政策法规请继续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与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技术培训、掌握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防止实验室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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