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物业企业经理岗位相关法律法规 (务必了解)
1.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培训培训书管理办法》第6条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考虑到广大从业人员工学矛盾较为突出的这一特点,培训将采取自学与面授相结合的方法。培训班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指定教材,以《物业管理概论》、《物业管理法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三门课为考试课,以此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其余三门课程为考察课,以自学为主。
三、报名材料:
带3张1寸免冠照片、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学历证复印件 1 份。
四、发证机构:
考试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全国通用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1.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培训培训书管理办法》第6条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考虑到广大从业人员工学矛盾较为突出的这一特点,培训将采取自学与面授相结合的方法。培训班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指定教材,以《物业管理概论》、《物业管理法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三门课为考试课,以此作为培训主要面授内容,其余三门课程为考察课,以自学为主。
三、报名材料:
带3张1寸免冠照片、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学历证复印件 1 份。
四、发证机构:
考试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全国通用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