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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人民共 和国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 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 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 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 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 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1993年10月 31日人民共和国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1、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 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3、 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四、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 6月1日开始实施。
1、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斗殴、等不良行为;
2、 不得脱离监护;
3、 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 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 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一、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人民共 和国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 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 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 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 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 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1993年10月 31日人民共和国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1、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 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3、 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四、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 6月1日开始实施。
1、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斗殴、等不良行为;
2、 不得脱离监护;
3、 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 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 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