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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广告部登报遗失声明478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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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杂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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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广告部登报遗失声明0951-4788902
登报微信:17795062682   小郑老师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院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电石款19340元、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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