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水电方向评高级工程师专著论文出版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5项中的2项及6-9项中的1项(其中6-9项满足分项之中的2项即为满足该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作者)3篇(或在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或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7.工程建设
(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作为地、州、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8.生产运行与管理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效益显著。
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科研成果,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
(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水厅〔2022〕104号)同时废止。
我公司是专业做图书出版的,像是职称出书、学术著作、教材出版、合著征集作者出版等,均可安排。我们长期合作的出版社有百十来家,省级出版社、出版社、大学出版社、教育出版社、百佳出版社等均有合作,欢迎各位老师们根据自己需求下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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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5项中的2项及6-9项中的1项(其中6-9项满足分项之中的2项即为满足该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作者)3篇(或在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或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7.工程建设
(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作为地、州、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8.生产运行与管理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效益显著。
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科研成果,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
(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水厅〔2022〕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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