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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榆林 > 横山
类别:
评估
地址:
新华大街
企业:
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企业已认证
租赁的房屋属于违建被拆除,如何弥补损失?
受限于以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管理的混乱,很多房屋都没有办理完整的批建手续。诸多租赁房屋的企业往往也不仔细核查房屋是否具有相关证件,或是认为手续不齐全的情况十分普遍,出于侥幸心理不予关注。随着近年来整治违法建筑越来越严格,诸多承租户就因租赁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被拆除,遭受了很大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是否需要自行承担,又能向谁寻求补偿。
(1)机关违法导致的损失可要求该机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在拆除中,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凡不能立即交与物权人接收的,要将物品提存并妥善保管。
有的地方如浙江,还会专门出台地方政策予以细化,进一步要求拆除时必须有人员到场,对拆及物品清理过程进行。因此,一旦机关在强拆过程中不文明,造成承租人屋内设备等损坏或丢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承租人作为拆除涉及的利害关系人,除了可主张屋内自身物品的权利以外,也可以针对拆除行为本身提起诉讼。
虽然在实务中有的行政机关认为,拆除的房屋不属于承租人,事先的处罚决定也是针对房屋建设者,承租人并非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而没有针对拆除行为本身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根据高院行政庭出版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释义一书的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承租人作为房屋使用人,其使用权自然会因拆除而灭失,当然属于具有利害关系,可以提起相应诉讼。因此如果认为机关认定违建有误,或是程序违法,承租人也可以提起相应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2)因房东隐瞒房屋情况导致的损失可要求房东赔偿
根据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房屋属于违建则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因为房东故意隐瞒房屋合法性导致承租人受损的,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首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押金、租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
那么有人会进一步想,既然合同无效,是否租金也应当予以退回,虽然从上述角度看,租金是应当退回的,但是实际上考虑到承租人毕竟实际使用房屋并获益,如果再由承租人收回全部租金,不承担任何费用,未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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