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平陆县马滹沱片区投资收益权拍卖公告
平陆县马滹沱片区投资收益权拍卖公告
经平陆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平陆县马滹沱片区土地项目投资收益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平陆县马滹沱片区土地项目投资收益权,其中包含:
1、对马滹沱片区和新湖大街西扩路段、太阳路南扩路段、条山大街与曹风路连线路段的1207亩土地收储。
2、新湖大街西扩路段、太阳路南扩路段、条山大街与曹风路连线路段的道路建设。
二、竞买人资格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拍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三、拍卖文件获取
本次拍卖由平陆县人民政府授权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拍卖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文件。申请人可于2014年 3月21日17时前到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拍卖文件。
四、报名申请
申请人应于2014年3月21日17时前按拍卖文件的规定到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于2014年 3月21日17时前向指定的账户内交纳竞买保证金和竞买准备金。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和竞买准备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将在2014年3月21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竞买保证金和竞买准备金
平陆县马滹沱片区土地项目投资收益权项目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竞买准备金为人民币400万元(以到账为准)。
六、拍卖时间、地点
拍卖时间:2014年3月22日9时
拍卖地点:平陆县圣人大街东18号平陆宾馆3楼会议室
七、竞买保证金及竞买准备金账户:
户 名: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太原湖滨支行
账 号:04172201040017523
八、其他事项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按价高者得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拍卖的具体事项以拍卖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
3.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在其所在地公开展示。如有疑问请咨询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1.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地 址:平陆县圣人大街西58号(国土资源局6楼)
联系人:娄股长
电 话:
2.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王府商务大厦A座9层J户
联系人:郭经理
电 话:15386883673 0351-7775988
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经平陆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平陆县马滹沱片区土地项目投资收益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平陆县马滹沱片区土地项目投资收益权,其中包含:
1、对马滹沱片区和新湖大街西扩路段、太阳路南扩路段、条山大街与曹风路连线路段的1207亩土地收储。
2、新湖大街西扩路段、太阳路南扩路段、条山大街与曹风路连线路段的道路建设。
二、竞买人资格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拍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三、拍卖文件获取
本次拍卖由平陆县人民政府授权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拍卖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文件。申请人可于2014年 3月21日17时前到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拍卖文件。
四、报名申请
申请人应于2014年3月21日17时前按拍卖文件的规定到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于2014年 3月21日17时前向指定的账户内交纳竞买保证金和竞买准备金。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和竞买准备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将在2014年3月21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竞买保证金和竞买准备金
平陆县马滹沱片区土地项目投资收益权项目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竞买准备金为人民币400万元(以到账为准)。
六、拍卖时间、地点
拍卖时间:2014年3月22日9时
拍卖地点:平陆县圣人大街东18号平陆宾馆3楼会议室
七、竞买保证金及竞买准备金账户:
户 名: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太原湖滨支行
账 号:04172201040017523
八、其他事项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按价高者得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拍卖的具体事项以拍卖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
3.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在其所在地公开展示。如有疑问请咨询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1.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地 址:平陆县圣人大街西58号(国土资源局6楼)
联系人:娄股长
电 话:
2.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王府商务大厦A座9层J户
联系人:郭经理
电 话:15386883673 0351-7775988
平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山西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