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养老保险问答扬州社保服务扬州社保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对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对多个帐户进行转移归集;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市区企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企业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多少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按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人员每年按省公布缴费基数的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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