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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区域:
扬州 > 江都
本标准规定了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的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海蜇及黄斑海蜇等食用水母经盐矾提于的非即食的加工制品。
头血
海蜇颈部、口腕部(即海蜇头)的分泌物。
原辅料要求
鲜海蜇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污染的现象。
食用盐应用符合GB5461中规定。
硫酸铝钾(钾明矾)应符合GB1895中的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中的规定。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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