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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区域:
扬州 > 广陵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仅包含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和鸭油。
食用动物油脂: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牛、羊、鸡、鸭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与内脏器官的纯脂组织,炼制成的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
感官要求
色泽
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略带黄色、无霉斑。
气味、滋味
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2760的规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其他:单一品种的食用动物油脂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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