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配方食品
适用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幼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自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幼儿的安全,满足其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
感官要求:幼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使用年龄。
使用说明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大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包装: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幼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自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幼儿的安全,满足其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
感官要求:幼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使用年龄。
使用说明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大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包装: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