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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审结果,周兆成律师表示遗憾,同时认为常某尧家人准备继续申诉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他也想告诉常某尧,既然已经认识到错误,也向老师和母校道歉和忏悔,至于是否获得谅解以及二审结果都不重要。
“20年后掌掴班主任”案8月19日有了新进展,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某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常某尧因当街殴打20年前对其进行体罚的老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宣判后,常某尧家人表示将继续申诉。北青报从常某尧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他将于今日(8月20日)会见常某尧沟通该案情况。
2018年7月,常某尧在河南省栾川县双堂村附近道路上偶遇其初二时的班主任张老师,常某尧对张老师进行呵斥、辱骂、掌掴。事后,常某尧称,上学时他因为违反纪律而被张老师进行严重体罚,给他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一直记恨张老师。
2019年7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尧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常某尧的妻子和父亲认为在常家多次表示真诚道歉、常某尧本人也表示悔改的情况下,这个判罚他们家人无法接受,将会上诉到底。为此,常某尧家人更换代理律师,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为该案二审律师。
日前,周兆成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常某尧时,常某尧再次表现出悔意,并写下《忏悔书》对张老师及其母校表示歉意,同时希望父亲能够在教师节时代替他到母校向张老师“负荆请罪”。
8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青报从常某尧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19日上午,他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的电话,得知常某尧寻衅滋事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兆成介绍,作为常某尧的二审辩护律师,他在8月9日晚上,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辩护人尽快向合议庭当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当时,他就已经预知此案将可能不开庭审理。 8月15日上午,他赶赴洛阳将书面《辩护意见》提高给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
据了解,二审辩护意见主要围绕着四点展开:,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是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和第三条第五项,辩护人认为明显不当;第二条第七项的文字表述为“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个是判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兜底性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体系解释原理,兜底性法条文义的解释理解应当遵照前述具体列举情形的规格标准,也即兜底性规定的内容界定必须在情节恶劣程度上与前述具体描述的情形相当,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比较性说明,判决的明确性不够。此案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是否有意殴打特定人也存有较大争议。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理论上这属于公法益,具有较大抽象性,为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避免定罪的随意性,基于现代刑法司法理念,任何一个保护公法益的罪名在法益保护的内容上必须能够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私法益的集合。此案的涉案行为并非指向教师公共群体,而是一对一的私人间的恩怨矛盾,传播视频的内容也没用文字在视频中表明殴打的就是老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常仁尧母校的《控告信》等后导致不可控的局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界定是否也存有障碍。
第三、此案造成的法益侵害能否上升到侵害了尊师重教的程度,是舆情扩张的结果还是人为情绪化的结局,值得推敲。
第四、此案处罚的行为对象是前期的殴打行为还是后期的传播行为,或者二者的集合,此案的传播行为并不符合有关的司法解释本意。
据了解,得知二审判决后,常某尧的家人表示将要继续申诉。周兆成律师已经于20日凌晨赶赴河南,他将会见常某尧对该案进行沟通。对于二审结果,周兆成表示遗憾,同时认为常某尧家人准备继续申诉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他将为化解这起“20年的师生恩怨”而努力。同时,他也想告诉常某尧,既然已经认识到错误,也向老师和母校道歉和忏悔,至于是否获得谅解以及二审结果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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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掌掴班主任”案8月19日有了新进展,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某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常某尧因当街殴打20年前对其进行体罚的老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宣判后,常某尧家人表示将继续申诉。北青报从常某尧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他将于今日(8月20日)会见常某尧沟通该案情况。
2018年7月,常某尧在河南省栾川县双堂村附近道路上偶遇其初二时的班主任张老师,常某尧对张老师进行呵斥、辱骂、掌掴。事后,常某尧称,上学时他因为违反纪律而被张老师进行严重体罚,给他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一直记恨张老师。
2019年7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尧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常某尧的妻子和父亲认为在常家多次表示真诚道歉、常某尧本人也表示悔改的情况下,这个判罚他们家人无法接受,将会上诉到底。为此,常某尧家人更换代理律师,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为该案二审律师。
日前,周兆成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常某尧时,常某尧再次表现出悔意,并写下《忏悔书》对张老师及其母校表示歉意,同时希望父亲能够在教师节时代替他到母校向张老师“负荆请罪”。
8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青报从常某尧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19日上午,他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的电话,得知常某尧寻衅滋事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兆成介绍,作为常某尧的二审辩护律师,他在8月9日晚上,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辩护人尽快向合议庭当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当时,他就已经预知此案将可能不开庭审理。 8月15日上午,他赶赴洛阳将书面《辩护意见》提高给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
据了解,二审辩护意见主要围绕着四点展开:,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是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和第三条第五项,辩护人认为明显不当;第二条第七项的文字表述为“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个是判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兜底性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体系解释原理,兜底性法条文义的解释理解应当遵照前述具体列举情形的规格标准,也即兜底性规定的内容界定必须在情节恶劣程度上与前述具体描述的情形相当,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比较性说明,判决的明确性不够。此案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是否有意殴打特定人也存有较大争议。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理论上这属于公法益,具有较大抽象性,为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避免定罪的随意性,基于现代刑法司法理念,任何一个保护公法益的罪名在法益保护的内容上必须能够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私法益的集合。此案的涉案行为并非指向教师公共群体,而是一对一的私人间的恩怨矛盾,传播视频的内容也没用文字在视频中表明殴打的就是老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常仁尧母校的《控告信》等后导致不可控的局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界定是否也存有障碍。
第三、此案造成的法益侵害能否上升到侵害了尊师重教的程度,是舆情扩张的结果还是人为情绪化的结局,值得推敲。
第四、此案处罚的行为对象是前期的殴打行为还是后期的传播行为,或者二者的集合,此案的传播行为并不符合有关的司法解释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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